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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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