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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7 

一、坚持首问责。实行首问责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公证人员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第一次接待当事人的公证人员要一次性告知申办公证所需的全部材料,并负责为其办理公证;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主动指引当事人到有关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处咨询办理,不推诿、拒绝。

      二、坚持优质服务。公证员要做到严格守法,不违法办“人情证”、“关系证”、保证办证质量;出具的公证文书如有瑕疵,坚持有错必纠,及时予以改正,并依法赔偿当事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坚持清廉服务。公证人员不得收受当事人的宴请、馈赠,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当事人申办的公正事项保守秘密,不搞不正当竞争;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公证收费标准。

      四、坚持便民服务。对年纪较大、身体不好、行动不便等有实际困难的当事人,实行上门服务和预约办证;对需现场办证的,做到现场服务;在办公场所公布办证联系电话,负责节假日接待当事人咨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按规定程序减、免公证费。

      五、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到即日受理,急事急办。符合出证条件的一般公证事务当日出具公证书;复杂疑难、当事人举证不足,需要外出调查或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从调查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六、自觉接受监督。在办公桌醒目处放置工作人员身份牌,方便服务对象辨明身份,对本处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办证质量进行监督。在一楼楼梯口设有意见箱,并公布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做到有投诉必有答复。

      七、履行告知义务。办证人员对当事人申办公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权利、义务要准确告知当事人区履行。同时公证人员对所公证的合同协议要进行审查,负责任的分析合同协议,提出修改意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诚信为民,取信于民。

      八、本中心设有投诉电话。电话:390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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