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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公证办证参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7 

证明对象的确认


赠与是财产所有权人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

赠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受赠人的受赠行为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的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基本程序及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赠与自已所有的财产给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一、申请与受理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赠与书除外)。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及监护权的证明。

2、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证明,赠与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权的机构关于赠与的决议。

3、赠与标的物存在共有人的,共有人应作为赠与人同时与受赠人签订合同并申请办理公证。

4、赠与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的明细表。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公证申请,进行如下审查:

(1)当事人的身份是否确定无疑义。

(2)该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有权受理。

(3)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符合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的要求。

公证机构不予受理的,应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经审查应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

二、告知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应按《公证法》的要求告知当事人在公证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告知当事人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并告知当事人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赠与标的物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告知可以采用格式告知书或者其他的方式,并要求当事人签名予以确认。

三、审查 承办公证员必须亲自对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

1、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2、赠与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代理人是否具有监护权的证明。

3、赠与人是否对赠与标的物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赠与人是自然人的,应对赠与标的物具有所有权,存在共有人的,应由共有人共同赠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赠与人的,该法人或组织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权的机构应做出赠与的决议,且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金管理的规定。

4、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存在因赠与行为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5、赠与标的物是否有查封、扣押、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6、公证员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四、制作谈话笔录

笔录要点:1.申请人的身份

          2.申请事项的内容

              3. 赠与人的意思表示

4.赠与人的基本情况及遗产取得来源,个人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赠与人是赠与财产是否有权处分

          5. 赠与财产是否存在限制处分权的情况

          6.赠与是否附条件或义务

              7. 受赠人的意思表示

8.是否指定赠与个人所有

9.对告知内容的确认及是否要求公证员回避

10.其它公证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内容。

五、核实  公证员在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亲自进行核实,并制作核实笔录:

1、赠与合同标的物的产权状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2、公证员经过审查和与当事人谈话后,对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仍存有疑义的。

3、公证员认为应当核实的其他情形。

六、审批与出证  公证员经审查,对符合办证条件的赠与合同公证,应将拟写的公证书稿连同本证卷宗及时送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批准: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赠与人对赠与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

3、赠与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4、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充分、合法,公证员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5、公证书文稿用词准确,符合规定。

审批人在审批赠与公证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处务会组织讨论决定:

(一)承办人与审批人意见不一致而承办人认为应当予以审批的。

(二)重大、复杂、疑难的赠与公证事项,需集体研究决定的。

处务会成员应在讨论决定上签字,并将决定交承办公证员附卷。

七、 参考意见

法人赠与财产给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的,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变相抽逃注册资金的可能,因此,如在法人注册后不久即要求赠与法人资产给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的,除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等有权处置法人资产的证明外,还应当要求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如赠与财产会造成法人实有资产明显低于注册资金,建议不要办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可转让,如果当事人执意要求办理赠与合同,应当告知相关限制及风险,可以在合同上注明“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成立,房屋权属证书办理后生效”。

农村宅基地及农村无房产证书的房屋赠与,应当了解对相关人的限制性规定,比如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宅基地及农村无房产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如果不违反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告知宅基地的转让人无权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赠与自己的份额,债权人可以赠与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赠与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赠与股权给其他其它股东以外的人,应当经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没有得到过过半数的其它股东的认可的,不宜办理。


对某些问题的看法


      一、关于赠与的生效问题

      赠与合同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然而有的公证员习惯在为当事人起草赠与合同时特别列入 “本合同自办理产权过户后生效”、“本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之类的生效条件,这其实是人为加大公证执业的风险.如“本合同自办理产权过户后生效”,那么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如没有过户则没有生效,赠与人不履行合同也是完全有理由的,因为合同没有生效,赠与人没有义务履行未生效的合同,又如“本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也就是将公证生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如果日后公证书因程序问题被撤销,赠与合同也随之无效,受赠人不能取得受赠财产的原因是由公证处的过错造成,这个损失岂不是该由公证处承担?建议在赠与合同中表述为“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公证处留存一份,由某某公证处公证。”即可。

赠与书或者受赠书的生效  赠与书公证是对赠与人赠与行为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赠与书生效表示赠与行为成立,然而赠与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受赠书公证是对受赠人受赠行为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受赠书生效表示受赠行为成立。赠与书公证后,在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前赠与人死亡的,赠与行为失效,所以在办理受赠书公证时,应当要求受赠人提供赠与人的生存证明。赠与书公证后,受赠人没有表示接受赠与之前,赠与人要求撤销赠与的,应当要求赠与人提供受赠人没有接受赠与的证明。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取得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请求权。赠与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况成立时可以行使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权,然而行使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如果没有得到受赠人的认可的,公证处不宜直接接受赠与人撤销赠与公证的要求,而应当告知赠与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随意行使撤销权,但如赠与人与受赠人协商解除的,并无法律予以禁止,所以如合同当事人共同要求撤销赠与公证时,应当告知双方可以协商解除赠与合同,并在对双方协商解除赠与合同的协议进行公证后收回全部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三、指定赠与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因此,在赠与合同中是否要约定这样的指定赠与条款,公证员有义务告知。

    在赠与合同或者赠与书中建议参考下面这些表述方式:

       例1:决定将上述房屋所有权无偿赠与给某某个人所有,受赠人配偶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取得上述赠与财产的共同所有权。(直接点明了排除配偶的权利)

    例2:本赠与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赠与给受赠人某某,不排除其配偶成为共有人。(直接点明了保留配偶的权利)

    例3:自愿将某某财产无偿赠与给XXX个人所有。受赠人取得上述财产后,其配偶不享有该项财产的权利。

    上述表示都是明确清晰的,不易产生理解上的分歧。

       综上,我们在办证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 受赠人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应该在谈话笔录中咨询其是否已婚;已婚的,征询赠与人和受赠人,是否要排除配偶的权利;并应该告知当事人,设立专项赠与条款的后果。

    2、 排除配偶的权利,涉及到该配偶的重大权益,是比较容易其纠纷的地方,所以,排除配偶权利应该表现在三个方面,一在赠与合同中要有明确清晰的意思表示,不能引起歧义;二在谈话笔录中,要将这样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三在公证书里面要客观的表述上述排除配偶意思表示。因为,公证书是向不特定的人公示的,这样人们通过公证书就可以明确的知道上述房屋是否有配偶的权利,从而为下一步的房屋流转节约时间。

       四、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有的赠与人在赠与房地产时要求保留赠与房地产的使用权,此要求如果得到受赠人的认可可以视为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可以采取“赠与人在有生之年对该赠与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如受赠人转让该房屋,受赠人负责解决赠与人的居住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等方式在赠与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



案  例  分  析


i. 共有财产的赠与

张父要将自住的房屋赠与共同生活的小儿子张某,该房屋是张父单位于1983年以实物分房分给张父居住,1992年张父与单位签订了房改购房协议,以3万多元购买了该房屋。张父的妻子于购房后的1993年去世,该房屋因办手续至1994年方核发了只有张父一人作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公证员办公证时认为发证时张母已死,房产属张父个人所有,故为张父与张某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张父还另有一个大儿子及一个女儿,他们认为该房屋是房改房,购房交钱时他们的母亲仍健在,且房改时已将其父母亲的工龄、职务等分数计算在内才购得该房,因此,该房属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母死亡后,其中的二分之一是属母亲的遗产,不能由张父一人就全部赠与张某。故把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公证书,法院最终支持了的原告的诉求。

ii.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赠与

某地农村的村民住宅至今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当地镇政府核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户主陈某在儿女们的共同资助下,把原居住的一层旧平房改建成了四层楼房。为了管业方便,陈某与妻子商妥,决定把其中三层楼房分别赠与三个儿子各占一层,留下一层作两夫妻养老住用。两个已“出嫁”的女儿知道后,跑到公证处要求公证员停止办理该赠与公证,理由是:按照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分配原则,该房屋应属于他们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且在改建时,她们也参与出资,父母赠与的财产应该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公证员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情况比较复杂,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核发房产证前,房屋在处分时应征得全部家庭成员的同意。如家庭成员不能达成合意,不宜办理房产转让的公证。

iii. 假赠与真买卖形成纠纷

甲乙双方在共同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为逃避交易税,便合议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购房费用问题由双方另行签订“私下协议”解决。房屋变更登记后,乙方拒不支付尾款,甲方将乙方告上法院。诉讼中,法院认为:1. 赠与合同是一份为规避税收而签订的虚假合同,自签订之时就不具法律效力;2. 判甲方退回全部房款、买方返还房屋,双方凭判决书到房管部门办理撤销赠与登记手续。

iv. 赠与文物、书画没有产权依据

甲要将自己珍藏多年的一个“高古青花瓶”和两幅已故名画家的国画赠与知已好友乙。为表示其慎重和诚意,甲到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赠与书》公证。公证员要求甲提供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属证明时,甲提供了“高古青花瓶”的一份由“中国收藏家协会”颁发的收藏证书 (收藏者为甲的名字),并指出,在两幅“名画”中有一幅上面写上了作者为甲的题字。公证员认为:1. 收藏证书不能等同于所有权证明;2. 由于画家已故,无法核实该画取得来源是否合法,所有权亦无从证实。据此,公证员宛拒办理此证。


赠与公证相关文本

一、 申请表样本

赠与公证申请表


赠与人姓名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受赠人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申请公证事项 公证书用途

赠与财产名称 数量 详   细   情   况




提供的证明材料:

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申请人:

                                                  年    月    日



赠与合同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根据您的要求,我处已受理了您的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     承办,现将办理公证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您的权利:1、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2、 在公证书出具前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

          3、 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指定的义务;有权指定赠与的财产为受赠人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有财产。

          4、 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的权利;

          5、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

          6、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提出复查请求的权利。

          7、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您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如实回答公证人员的提问,陈述事实真相,不得虚假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据,若做出虚假陈述及提供虚假证据需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3、受赠人应完全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义务;

          4、 按照规定在申请办理公证时预先支付公证费用;如因当事人原因中途撤回公证申请,公证已经办结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已经受理未办结的退还50%公证费; 

          5、 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赠与合同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就赠与财产事宜达成的协议。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赠与合同公证后, 赠与人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受赠人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非法定事由(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出现赠与人不可任意行使撤销权。

提示:被赠与的财产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及早变更,赠与可以附义务,在赠与财产未转移前,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反国家法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赠与行为无效,无效的赠与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与的财产。

        上述内容已阅(或已经宣读)并已理解。


             公证当事人:

二OOX 年 月  日


赠与合同笔录:(可选作赠与书笔录的参考)


谈话笔录


时间:                         地点:

谈话人:                       记录人:

公证事项:


问:你们的基本情况?

答:


问:  要求办理什么公证?

答:  赠与合同公证。其中XXX、XXX是赠与人;XXX是受赠人。

问:赠与合同的内容?

答:

问:  办理公证的用途?

答:  用于财产权属的转移,使用地是国内。

问: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我处指派公证员    办理此公证事项,公证申请人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请问是否申请回避?

答: 不必回避。

问: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向您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赠与人非法定的原因不能撤销赠与(包括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上述内容,你们是否理解?

答: 

问: 赠与人是受赠人的什么关系?

答:

问: 赠与财产的情况?

答:


问:赠与的财产的来源?是否能够提供所有权证明?所有权是否有争议?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答: 


问: 赠与的财产有无抵押、留置、担保、被查封或扣押的情况?

答: 

问:是否曾以其他方式转让上述财产?是否与他人就上述财产的转移达成协议?

答:  

问:赠与的原因?

答: 

问:赠与是否附义务?

答:

问:是否指定属于受赠人个人财产?

答:

问:赠与是否自愿?

答:

问:受赠人是否接受赠与财产?

答:

问:对此赠与合同,双方意见是否完全一致,有无需特别说明或者需要补充和修改?

答:

问: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后,受赠人对赠与财产享有所有权,有权对此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相关权利,赠与人不再享有财产所有权,无权干涉受赠人依法行使所有权,对此后果,双方是否均理解?

答:

问:作为公证的当事人,你(们)应确保上述谈话内容及所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将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包括公证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含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们)对上述告知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受赠人应当持赠与合同公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受赠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手续,是否清楚并同意?

答: 清楚、同意。

问: 以上所述是否属实,是否你们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个人财产的赠与行为是否明确知道其法律后果,对公证员告知的法律规定与后果是否清楚?

答: 以上是我们亲自所述,对所述事实和情况愿承担法律责任,明白和理解公证员告知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后果。

问:要一式几份公证书?是否亲自来取公证书?

答:一式   份,由我们自己来领证。


赠与人、受赠人对上述询问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按右食指印):


受赠书笔录:(参考)

谈话笔录


时间:                         地点:

谈话人:                       记录人:

公证事项:


问:你们的基本情况?

答:


问:  要求办理什么公证?

答:  受赠书公证。

问:受赠书内容?

答:

问:  公证书用途?在什么地方使用?

答:  

问: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我处指派公证员    办理此公证事项,公证申请人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请问是否申请回避?

答: 

问:赠与人的情况?与你是何关系?现在是否生存?

答:

问:是否有赠与书?赠与书是否经公证?

答:

问: 赠与书的内容?

答:

问:赠与财产的情况?

答: 


问: 赠与的财产是否能够提供所有权证明?所有权有无争议?

答: 


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共有人是否共同赠与?

答: 


问:赠与关系成立后,应当履行所有权变更手续,在所有权变更后,赠与物相关权利义务转移为受赠人所有,你是否清楚?

答:


问: 提交了何种证明材料?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否真实合法?作为公证的当事人,你(们)应确保上述谈话内容及所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将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包括公证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含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们)对上述告知是否清楚?

答: 


问:需要一式几份公证书?是否亲自来领取公证书?

答:一式 份,由我自己来领证。


受赠人对上述询问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按右食指印):



赠 与 合 同(参考格式)

 

赠与人:陈XX,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住址:

       曾XX,女,1968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是陈XX的妻子。

受赠人:陈XX,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住XX市XX区XXXXXXXXXXXXX号。

 

座落于XX市XX区XXXXXXXXXXXX第XX号的房地产[《 XX市房地产证》XX字第XXXXXX号]系陈XX、曾XX夫妻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现赠与人自愿将上述财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陈XX所有。受赠人陈XX表示愿意接受赠与。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如下:

一、 陈XX、曾XX夫妻自愿将夫妻共同所有的XX市XX

区XXXXXXXXXXXX第XX号房屋所有权赠与给受赠人陈XX个人所有,受赠人陈XX接受上述财产后,其配偶不能取得财产共有权。

二、 受赠人陈XX愿意接受上述赠与财产,承担相关的权

利义务。

三、 赠与人陈XX、曾XX夫妻在赠与上述财产所有权后,

受赠人XX承诺赠与人陈XX、曾XX夫妻仍对此财产享有居住权,如受赠人陈XX转让此财产,则应为陈XX、曾XX夫妻提供住处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本赠与合同一式四份,赠与人一份,受赠人二份,公证处存一份,由某某公证处公证。

 

赠与人:                   受赠人:

 

                                   二00X年X月XXX日


赠与合同公证书(参考格式)

公  证  书

(200X)X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赠与人: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住所:   ,身份证件编号:   。

赠与人: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住所:   ,身份证件编号:   。


受赠人: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住所:   ,身份证件编号: 。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赠与人、受赠人于   年  月  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赠与人、受赠人于   年  月  日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受赠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赠与人赠与的房屋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已购分摊面积   平方米。上述房屋依法属于赠与人的财产(或上述房屋依法属于赠与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人持有    市国土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编号:   房地字   号)。该房屋至   年  月  日在     市国土房地产管理局无抵押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登记记录。赠与人自愿将上述房屋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自愿接受上述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房屋可由赠与人依法赠与给受赠人。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无疑义。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   (赠与人)与   (受赠人)于   年  月日在   (合同签订地点)、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或盖右手食指印)属实。

    该《赠与合同》自双方签订后生效。该合同项下之房屋权属转移,自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OOX年XX月X日


公   证   书(赠与)


                    (    )    证字第    号


兹证明    (男或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    (男或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于二00  年  月   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或按右手食指印)。      、      的赠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市    公证处


                   公证员


                   二OO    年  月  日


公   证   书(受赠)


                    (    )    证字第    号


兹证明    (男或女,一九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于二00  年  月   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受赠书》上签名(或盖章或按右手食指印)。      、      的赠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市    公证处


                   公证员


                   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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