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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办证参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7 

继承公证办证参考


证明对象的确认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申请,依法证明继承法律关系的活动。

继承公证的证明对象是依《继承法》产生的继承法律关系,其主体是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取得继承权的公民,其客体是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其内容是继承人因继承而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


法定继承公证


基本程序及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一、 申请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可提出公证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 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代理权证

明(如经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其代理人的监护权证明等);

(二) 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三)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四) 被继承的遗产的权属证明;

(五) 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 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证明,无第一

顺序继承人或被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的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情况证明;

(七)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的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

书;

(八) 其它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证明。

二、 受理

 1、不动产的继承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动产的继承由继承人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实施继承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

 2、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达成合意,遗产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3、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疑义。

三、 告知

可以采用格式告知或其它方式告知公证当事人的相关权

利、义务、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及承办的公证员。

     在告知内容中需特别注明继承人在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后有偿还被继承人未偿还债务的义务,偿还债务以继承的遗产为限;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完毕后无权再主张继承权。

四、 制作谈话笔录

笔录要点:1.申请人的身份

          2.申请事项的内容

          3.被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遗产取得来源,被

继承人生前与谁共同生活,生活费用的来源,是否存在应当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况,遗产何时以何时方式取得,是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是否属于合伙财产

          4.被继承人的亲属情况

A婚姻情况:几段婚史的始止时间,原配偶的姓名及婚

姻终止的原因,现配偶姓名,现配偶及原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情况,现配偶及原配偶在与被继承结婚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情况;

B子女情况:婚生、非婚生、养、继子女的人数和姓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子女情况,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配偶是否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遗产处理前被继承人死亡后死亡的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是否存在未出生的胎儿;

C父母情况:生(养)父母姓名,父母的婚姻情况,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D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自愿放弃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情况,兄弟姐妹共有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仍然存活的兄弟姐妹人数及姓名

          5.是否存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6.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遗嘱、债务,是否与

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7.申请继承的遗产权利是否受到限制(如抵

押、质押、留置、查封、扣押等)

8.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9.对告知内容的确认及是否要求公证员回避

10.其它公证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内容。

五、 调查核实

核实重点:1、被继承人是否死亡,死亡时间是否确定;

          2.遗产权属有无争议;

          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涉及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转继承人与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亲属情况;

          4、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是否尽应尽义务,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配偶是否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5、继承人是否有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6.是否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核实途径: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查阅人事档案、工会会员档案)、继承人所在单位、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被继承人住所的物业管理人员、被继承人生前的邻居、与被继承的遗产无利益关系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如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对其情况进行说明)、其他知情人。

分析与判断:

1、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因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这种情况称为代位继承,其特点是取得代位继承权的仅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被继承人子女的配偶及其生存的父母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承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故被继承人子女的配偶、子女及生存的父母均有权继承其份额,这种情况一般被称为转继承。

2.办理婚姻登记的配偶与未登记的同居人  已经办理婚姻登记的配偶属于法定继承人,现实中经常存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同居人,应该说在一九五四年《婚姻法》颁布之前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社会承认的同居关系一般被认为与已经登记的婚姻具有同样的效力,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人被视为事实婚姻成立,在相关组织和部门对上述情况予以证实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参与继承,如果不能证明同居开始时间或不能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不能列为法定继承人。

3、生子女与养子女  一般情况下生子女均有继承权,但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已经送养的生子女除外。在被继承人生前因被继承人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而未与之共同生活的生子女,不论是否变更姓名均不因抚养关系的变更而丧失继承权;在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并为社会所认同的,应该认为收养事实成立,在《收养法》颁布之后才形成收养关系且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不应该认为收养关系成立,已经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在离婚后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被继承人也未支付养子女生活费用的,如未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或未再送养他人,收养关系仍然成立。

4、继子女(父母)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有继承权,反之则没有。

5.已出生的子女与未出生的胎儿  已出生的子女有继承权,未出生的胎儿其生存状况尚不能确定,所以应该将其应继份额保留,待胎儿出生时视情况再定。

6.现配偶与原配偶  现配偶有继承权而原配偶没有,这一点自然没有分歧,但办理继承公证时因为要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那么就要了解被继承人遗产的取得时间与其婚姻之间的关系,以明确原配偶是否对该财产有共有权。

7.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兄弟姐妹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兄弟姐妹  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权,因继承权的取得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所以先于其死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权,而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仍然存活的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代位继承仅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的情况,所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继承权,而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仍然生存后于遗产处理前死亡的兄弟姐妹的继承人有继承权。

8.有继承权的(外)孙子女和无继承权的(外)孙子女  (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一般情况下没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但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因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取得继承权,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前死亡的子女的子女,其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未表示放弃继承即被视为接受继承所应取得的财产权利;被继承人的子女均放弃继承权的,不符合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条件的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并不能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均放弃继承权而取得继承遗产的资格。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后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及其继承人均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9.丧偶的儿媳、女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与女婿有继承权,其取得继承权的条件有二:一是先于其死亡的子女的配偶,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10.个人财产、共有财产、合伙财产  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按份共有的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份额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是共同共有的财产共有人的,被继承的遗产是共同共有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权利;合伙财产比较复杂,总的来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但因对合伙人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要求,而合伙人的继承人却不一定具有成为合伙人的能力,所以被继承人是合秋人的,其继承人只有在得到其他合伙人认可的情况下才能继承被继承人依据合伙协议所取得的合伙人的权利,否则应该在对合伙财产分割后,继承分给被继承人的财产。

11.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对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是属于其个人所有,还是属于继承人与配偶(现配偶及原配偶)共同所有,应该从财产的取得与婚姻成立及终止的时间上的关联来分析,如果是婚前财产的,应当询问是否曾以约定形式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是婚后取得财产,要询问是否曾约定属于个人所有,如果是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要了解是否属于指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

夫妻中一方去世后,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参加房改所购房地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12.对股份的继承与股东资格的继承  被继承人生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属于其所有的股份是遗产可以被继承,但股东资格具有人身依附性,应根据该公司的章程确定是否可以被继承。

13.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  

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被继承,而人身权利不可以;

被继承人生前依据已经生效的合同取得的可以继承的合同权利,继承人可以继承,同时亦应承担合同债务;

被继承人的合法债权可以被继承;

被继承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被继承;

14.虽有遗嘱,仍然按法定继承处理的遗产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也视为放弃);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六、 审批和出证

符合《公证法》第三十条及《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

条的可以出具公证书。

七、 参考意见

办理继承权公证所依据的是继承人的合意,但应注意法

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要注意保护弱势群体,例如继承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或者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监护人无权代表其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及盲聋哑等患残疾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告知后果,并在避开其它继承人的情况下单独询问,确认该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该继承人称放弃继承权后其他继承人承诺会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引导继承人共同继承,然后继承人将继承的财产再转让给其它继承人。

继承权是财产期待权,并非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不可转让,继承人必须在经遗产处理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后才可以对其进行处置。

放弃继承权必须是自愿的、无偿的和没有条件的,不能以放弃对义务的履行为条件放弃继承权,也不宜以取得补偿为条件放弃继承权。

在遗产处理之前,继承人在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后在遗产处理(公证书生效)前,又要求参与继承分割遗产的,如果其它继承人对此行为予以认同,应该重新制作谈话笔录,并以继承人达成的新的继承遗产的意见重新办理继承公证,如果其它继承人不同意的,应该告知通过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公证处不宜简单地对继承人的行为予以否定。

僧侣的财产不应办理继承公证,有的僧侣去世时会遗留财产,然而关于此财产的归属(即是属于僧侣个人所有还是属于宗教组织所有)是有争议的,佛教的戒律中有不蓄私财的要求,全国佛教协会曾下文表示僧侣的财产归属宗教组织所有,从习惯(法律渊源之一)来看,僧侣的财产的承受者是僧侣所在的寺庙,所以不应该属于继承公证的范畴。

已经签订购房合同,房屋未交付的,继承的标的是合同项下权利,房屋已经交付取得权属证书的,继承的标的是房屋所有权。


案例分析


i. 对贷款购买的房屋的继承

甲、乙婚后向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处住房,并以购买的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办理了二十年的分期付款手续,甲在购房后贷款未清偿前死亡。甲生前无遗嘱,甲、乙婚后生有一女丙,丙未成年,甲无其它子女,甲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健在,法定继承人有乙、丙、甲母,乙要求由自己一人继承,甲母自愿放弃继承权,乙要求以丙监护人的身份代替丙放弃继承权,经解说,乙同意由乙与、丙共同继承,且表示愿意偿还甲所欠债务。

ii.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甲于二OOO年去世,遗留银行存款若干,甲的妻子已经先

于其死亡,甲在妻子去世后没有再婚,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甲生有子女三人,无收养子女,无继子女,甲之子女中子乙于一九九三年死亡,女丙于二OO一年死亡,申请继承甲的遗产的是甲的长女丁,经公证员询问,甲去世前与乙的妻子M共同生活,由M照顾其生活起居,生活费用由M和丙、丁共同支付,乙生前有一子,丙生前有一女,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甲的法定继承人有丁(子女)、乙子(代位继承的孙子女)、丙夫和丙女(丙应继承的财产的继承人)、M(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

iii.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甲于二OO一年死亡,死亡后单位发放其个人住房补贴伍

万元,甲未婚,无私生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均已死亡,甲的兄弟姐妹共有三人乙、丙、丁,其中乙一九八二年死亡,乙有子A,丙于二OO三年死亡,丙的配偶先于其死亡,丙有子女B、C、丁申请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甲的法定继承人有丁(兄弟姐妹)、B、C(丙应继承的财产的继承人)。


某些问题的看法


一、 关系复杂的继承公证  

因为我国法律没有对继承时限的要求,所以经常会出现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几十年后才处理其遗产,有的继承公证涉及转继承、代位继承,在办理这些公证时只需把握一个原则就会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达到既不遗漏一个法定继承人也不使无继承权的公民参与遗产的处理的效果,这个原则就是从源头清理,先从被继承人开始清理,理清其亲属关系,确定其继承人,再分别对其继承人逐一清理,各个击破,可以自己画图来帮助分析。

二、办理继承公证时可以要求继承人作出某些承诺和保证

继承公证是实质公证,要求公证员不仅要确认被继承的

遗产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而且法定继承公证办理的前提是没有生效的遗嘱存在,客观事实是有的内容是公证员无法查实的,所以公证员可以对某些无法查实的内容,要求申请人做出承诺和保证,例如若继承人继承遗产后被查证该遗产并非被继承人所有或者继承后发现生效的遗嘱的,继承人愿意返还遗产的承诺。

三、 继承人继承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遗产,继承

人以外的人以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要求承受其财产的,不应该以继承公证的方式办理。

《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所以无主财产的继受者是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而“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是说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取得遗产的条件,公证处并非有权对遗产进行分割或者处分的行为人,公证处仅是对继承人的继承关系进行证明的证明人,行使的是证明权,所以由公证处来认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财产,或者可以分得多少财产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四、办理继承公证时,公证员不宜参与继承人家庭内部矛盾的处理,不宜对继承人如何处理遗产提出建议。办理继承公证的前提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事宜达成合议,经常有继承人在公证员面前谈及家庭内部的矛盾,然后要求公证员表达意见,此时公证员应当持中立的立场和态度,可以对相关法律知识予以告知或解答,但不宜表态,不宜对继承人作出评价,更不应对继承人如何处理遗产提出建议。

    五、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中有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如果仅是宣告失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不可按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处理,如果是宣告死亡,而对继承人在宣告死亡前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及是否生育(收养)子女不能查明的,应该不予办理。


继承公证相关文本


一、 申请表样本


继承公证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与被继承

人的关系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编码




被继承人姓名 死亡时间

地点和原因 生前工作单位 生 前 住址



申请公证事项 公证书用途

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遗嘱 遗嘱形式

遗产类型 数量               详细资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

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申请人:

                                                  年    月    日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姓名 性别 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住   址 身份证编号


被继承

人姓名 性别 与继承人的 关 系 死亡时间、

地点及原因 生前住址


声明放弃继承权的财产目录

种  类 数  量        说       明




    我是被继承人     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我对其遗产有继承权,我在神智清醒、无胁迫且对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经公证员的解说已经得到充分的了解的情况下,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上述财产的权利,我清楚在我声明放弃继承上述财产的权利后,其它继承人可以经遗产的处理取得上述财产,且在其它继承人取得上述财产后我无权再提出继承上述财产的请求。



声明人:


     年  月  日


二、 告知书样本

告    知  书

公证申请人:

     根据您的要求,我处已受理了您的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     承办,现将办理公证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您的权利:1、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2、 在公证书出具前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

          3、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的权利;

          4、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

          5、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提出复查请求的权利。

          6、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您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如实回答公证人员的提问,陈述事实真相,不得虚假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据,若做出虚假陈述及提供虚假证据需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3、 按照规定在申请办理公证时预先支付公证费用;如因当事人原因中途撤回公证申请,公证已经办结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已经受理未办结的退还50%公证费; 

          4、 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5、继承公证办理完毕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后,如发现遗漏法定继承人或被继承的遗产并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继承人应当返还遗产。

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对继承人继承行为真实合法性的证明,使继承人取得继承的财产权利。

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提出继承请求的继承人,在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后有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偿还债务以继承的遗产为限;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完毕以后无权要求分割已经声明放弃的遗产。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并不能以对继承权的放弃来解除对法定义务的承担责任。

风险告知: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员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如公证员经核实后仍不能证明继承法律关系真实合法的,公证处有权对该公证申请不予办理。

          

上述内容已阅(或已经宣读):

               公证当事人:

            二    年 月  日


公证谈话记录


时间:                               地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被谈话人:         住址:                联系方式:

公证事由:


问:你的身份及来意?

答:我是      ,我的     (关系)      (姓名)于      (时间)死亡,遗留                      财产,我来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告知:根据法律及办证程序规定,你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证据,如因你陈述不真实或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失实,导致公证书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或引起其他纠纷的,责任将由你自己承担,并不退还已经预收的公证费用,这你清楚吗?

答: 


问: 根据我处的指派,为你办理公证的是公证员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你有申请公证人员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 

问:       (被继承人)是何时何地因何原因死亡的?生前与谁共同生活?

答: 

问: 被继承人的婚姻情况 (有几次婚姻?)如何?有无配偶、是否健在、何时结婚?

答: 


问: 被继承人的父母情况,现在是否健在,有无养父母或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答: 


问: 被继承人共有个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遗腹胎儿)?

答: 




问: 被继承人的子女中有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的代位继承人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而产生的代位继承人?

答:


问: 除了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外,是否存在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和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

答:

问: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我们上述所问的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继承权,你有否遗漏或隐瞒了继承人?

答: 


问: 继承人中有无依法丧失继承权的人?有无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继承人?

答: 


问: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中有无死亡的?什么时间死亡的?死亡的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答: 



问: 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如何?(包括该财产的数额、来源、坐落等)

答:




 

问: 上述财产有无共有人?如果该财产存在共有人则应先分割出他人的份额后再继承,例如夫妻共有、家庭共有、朋友之间的共有等。(如果有共有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是否曾订立分割协议)

答: 



问: 上述遗产是否存在被抵押、质押、留置、查封、扣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答: 


问: 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过遗嘱?是否与他人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

答: 

问: 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有,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首先清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你是否清楚?

答: 

问: 被继承人生前有无其他依靠其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果有,是否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答: 


问: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你作为继承人依法对遗产享有继承权,你是否愿意与其他继承人一起继承上述遗产?如果你放弃继承此财产的权利,那么在此财产转移后,你将不能再要求取得此财产,你对此后果是否清楚?

答: 


问: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你们对上述法律规定是否已经清楚,关于上述遗产的继承问题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内容是什么?

答:



问: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办理继承公证后,你可持公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接受、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手续。如因隐瞒、遗漏其他合法继承人,当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你应无条件将多占的继承所得归还权利人。你是否清楚这种后果?

答: 


问: 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

答: 


问: 上述陈述是否你的真实意思,有无受他人胁迫?

答: 


问: 请你仔细校对一下笔录,以上记录与你所述是否一致,如一致请签名,如果不一致可以要求我修正后再签,若不识字可以要求我将笔录读给你听,你理解校对后再签名?

答: 




三、公证书样式:

公  证  书

(200X)X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黄XX,女,1921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724。

刘XX,女,1952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326。

        张XX,男,1979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575。

被继承人:张大福,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市XX区。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黄XX、刘XX、张XX因继承被继承人张大福的遗产,于2006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经查,申请人黄XX、刘XX、张XX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 被继承人张大福于2003年XX月XX日在XX市因病死亡。

      二、座落XX市XX区XX镇XXX街XX号(XX市房地产证:X房地证字XXXXXX号)房地产系张大福与其配偶刘XX婚后取得的共同所有财产。

      三、未发现被继承人张大福生前立有遗嘱或与他人签定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张大福生前生育子女张XX,未曾收养子女,张大福的父亲张XX先于其死亡,母亲黄XX仍生存。

五、现刘X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大福的上述遗产。黄XX、张XX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权利。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座落XX市XX区XX镇XXX街XX号房地产中的一半属于张大福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儿子、父母共同继承。因张大福的父亲先于其死亡,黄XX、张XX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张大福上述遗产的权利,因此,被继承人张大福的上述遗产由其妻子刘XX一人继承。

特此证明。

                     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OOX年XX月XX日





遗嘱继承公证


一、 申请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可提出公证申请。

申请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 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代理权证

明(如经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其代理人的监护权证明等);

(二) 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三)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四) 被继承的遗产的权属证明;

(五) 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 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证明,无第一

顺序继承人或被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的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情况证明;

(七) 遗嘱;

(八) 未公证的自书遗嘱,由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

会证明笔迹属实的证明,代书遗嘱有签名属实的证明,见证人的身份证明;

(九)其它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证明。

二、受理

 1、不动产的继承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动产的继承由继承人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实施继承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

 2、申请人持有经公证的遗嘱或者所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均承认属实并愿意按自书、代书遗嘱来分割遗产,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符合法律生效条件。

    3、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疑义。

三、告知

可以采用格式告知或其它方式告知公证当事人的相关权

利、义务、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及承办的公证员。

     在告知内容中需特别注明如并非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或经查明该遗嘱不生效或自书、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无法查明的,公证处有权不予办理。

三、 制作谈话笔录

笔录要点:1.申请人的身份

2. 对告知内容的确认及是否要求公证员回

3.申请事项的内容

          4.被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遗产取得来源,被

继承人生前与谁共同生活,生活费用的来源,是否存在应当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况,遗产何时以何时方式取得,是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是否属于合伙财产

          5.被继承人的亲属情况

A婚姻情况:几段婚史的始止时间,原配偶的姓名及婚

姻终止的原因,现配偶姓名,现配偶及原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情况,现配偶及原配偶在与被继承结婚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情况;

B子女情况:婚生、非婚生、养、继子女的人数和姓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子女情况,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配偶是否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遗产处理前被继承人死亡后死亡的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是否存在未出生的胎儿;

C父母情况:生(养)父母姓名,父母的婚姻情况,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D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自愿放弃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情况,兄弟姐妹共有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存活的兄弟姐妹人数及姓名

          6.是否存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7.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其它遗嘱、债务,是

否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8.申请继承的遗产权利是否受到限制(如抵

押、质押、留置、查封、扣押等)

9.遗嘱的形式及内容,继承人如何得知遗嘱

的存在

              10.遗嘱是否附有条件或义务,条件是否已经实现,义务是否已经履行

11.代书遗嘱是否有见证人,见证人的情况

12.是否指定有遗嘱执行人

13.继承人对自书遗嘱是否无疑义,对代书

遗嘱上遗嘱人的签名是否均认为属实,是否最后一份公证遗嘱

              14.(无公证遗嘱的)继承人是否愿意按其提供的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来分割遗产

15.受遗赠人何时得知受遗赠

16.其它公证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内容。

四、 调查核实

核实重点:1、被继承人是否死亡,死亡时间是否确定;

          2.遗产权属有无争议;

          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涉及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转继承人与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亲属情况;

          4、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是否尽应尽义务,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配偶是否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5、继承人是否有应当丧失继承权的事由;

          6.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7.是否最后一份公证遗嘱;

8.自书遗嘱的形成过程,是否有其他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对遗嘱内容知情,遗嘱的笔迹与单位所留其档案中笔迹是否一致,亲朋好友是否对其笔迹无疑义(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笔迹签定的鉴定书);

9.代书遗嘱是否有两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见证人签名,见证人对遗嘱人立遗嘱经过的证明,代书遗嘱上遗嘱人的签名与其在单位档案中签名一致的证明;

10.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

11.其它公证员认为应当核实的内容。

核实途径: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查阅人事档案、工会会员档案)、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遗嘱执行人、见证人、被继承人住所的物业管理人员、被继承人生前的邻居、与被继承的遗产无利益关系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如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对其情况进行说明)、其他知情人。

分析与判断:

1. 公证遗嘱与未公证遗嘱,经公证的遗嘱的核实重点是遗

嘱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遗嘱是否处置了不属于遗嘱人的财产,是否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受益人在遗嘱人死亡时是否生存,是否有应当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未经公证的遗嘱除核实上述内容外,还要重点核实遗嘱是否真实,是否可以从遗嘱中推断遗嘱人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要求继承人集体承诺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的真实性。 

2. 遗嘱对共有财产予以处分的,共有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

所有部分按遗嘱处理,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

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该遗嘱应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4. 未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的

效力关系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嘱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遗嘱。

五、 审批和出证

符合《公证法》第三十条及《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

条的可以出具公证书。

六、 参考意见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然而留下多少才恰当却不是公证机构可以确定的,此类遗嘱继承公证如果继承人达成合意,可以按法定继承的方式办理。

未经公证的遗嘱,不宜直接确认遗嘱的真实有效,对于未经公证的遗嘱,是否真实公证处无法事后予以证明,但继承人自称遗嘱真实,也愿意按遗嘱内容分割遗产,公证处是对继承人自愿按其认为真实的遗嘱分割遗产的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并非由公证处来证明遗嘱真实有效,然后确认按遗嘱继承。

不宜采纳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继

承法》规定危急情况之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对于公证处而言,什么情况是危急情况,什么情况下危急情况解除,这些都不是没有裁决权的公证机构可以裁定的。



案例分析


i.同时存在若干遗嘱,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甲、乙婚后生育子女四人,其子丙与甲、乙共同生活,甲、乙立自书遗嘱共同指定丙继承甲乙的房产,数年后,甲死亡,乙没有退休工资,生活困难,甲乙之女丁承担了对乙主要的赡养责任,乙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指定由丙、丁共同继承该房产中属于乙的份额,乙死亡后,甲乙的子女申请继承甲乙的遗产,甲乙的子女对甲乙生前所立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均认可,因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未公证的遗嘱,所以房产中属于甲的份额由丙一人继承,而房产中属于乙的份额根据乙的经公证的遗嘱,由丙、丁共同继承。

ii.遗嘱受益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无效

甲有子乙,甲立遗嘱指定由乙继承其财产,两年后乙因车祸去世,甲知此事后伤心过度,不久亦病逝,甲去世前未重新订立遗嘱,因遗嘱受益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无效,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按法定继承由甲的继承人处理。

iii.未经公证的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在继承人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前死亡

甲生前立有一份遗嘱,指定由其子继承其遗产,该遗嘱未经公证,而是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律师乙代书,律师乙、丙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两年后,甲死亡,律师乙将此遗嘱交给甲子,告知甲子可以凭此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甲子随后申请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而此时丙已于一年前患病去世,因对遗嘱见证人无法完成询问、核实,其它法定继承人对此遗嘱的真实性又不能表示认可,公证员认为现有的材料不能证实遗嘱的真实性,故不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告知甲子应该通过诉讼途径来确认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iv.遗嘱内容部分无效

    甲生前在某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指定由其子乙继承其名下某房产,在乙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公证员经审查,发现甲立遗嘱时隐瞒了甲再婚的事实,而遗嘱所涉及的房产系再婚后参加房改购得的房改房,甲的遗嘱处分了共有财产,因此该房产中属于甲的部分可以按遗嘱继承办理公证,而对于处分属于甲配偶所有部分房产的遗嘱无效。


某些问题的看法


一、 遗嘱继承该如何核实  

遗嘱是财产所有人在生前订立的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的意见,生效的遗嘱是继承人处理遗产的依据,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如何核实却是个难题。笔者的意见是区别对待,如果是经公证的遗嘱,在对遗嘱的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应该重点查证是否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如果遗嘱人订立遗嘱后曾到其他地区居住的,可以发函到遗嘱人生前曾经居住地的公证机构要求公证机构协查,如果遗嘱人立遗嘱后没有离开其住所地到外地生活,而在其住所地的公证机构并没有查到其它公证遗嘱的,遗嘱人另行订立公证遗嘱的可能性较小。

对于未经公证的遗嘱,公证机构不应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证实,所以只有继承人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均认可的情况下,公证处证明继承人承认遗嘱真实并愿意按此遗嘱处理遗产,所以办理未经公证的遗嘱继承时,要核实是否所有的继承人均对此遗嘱的真实性持承认的意见。

二、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可以要求继承人、见证人作

出某些承诺和保证,例如继承人自认遗嘱真实,如遗嘱不实则自愿返还按遗嘱接受的遗产。

    三、未公证的打印遗嘱,遗嘱人签名的,应该说对打印遗嘱属于什么遗嘱形式,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有的认为如果是遗嘱人自己打印的遗嘱,可以认为是自书遗嘱,而如果是遗嘱人自己口述,由他人打印的遗嘱是代书遗嘱,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打印的遗嘱属于什么遗嘱类型没有统一结论的情况下,认为属于自书遗嘱的风险显然大于认为是代书遗嘱的风险,如果打印遗嘱上仅有遗嘱人的签名,如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引导继承人选择以无遗嘱的法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

四、由律师事务所见证的遗嘱,根据《继承法》,遗嘱的形式分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五类,见证遗嘱并非法定的遗嘱形式,如果是对遗嘱人自书遗嘱的见证,那么还是应该认为属于自书遗嘱,如果是对代书遗嘱的见证,也只能认为属于代书遗嘱,要审查是否符合代书遗嘱形式的成立要件,而如果是对录音遗嘱的见证,除见证人要对录音遗嘱的真实性进行说明外,还应该要求提供录音资料真实无剪辑的鉴定结论。


继承公证相关文本


申请表样本

遗嘱继承公证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与被继承

人的关系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编码




被继承人姓名 死亡时间

地点和原因 生前工作单位 生 前 住址



申请公证事项 公证书用途

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遗嘱 遗嘱形式

遗产类型 数量               详细资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

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申请人:

                                                  年    月    日

告知书样本

告    知  书

公证申请人:

     根据您的要求,我处已受理了您的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     承办,现将办理公证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您的权利:1、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2、 在公证书出具前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

          3、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的权利;

          4、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

          5、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提出复查请求的权利。

          6、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您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如实回答公证人员的提问,陈述事实真相,不得虚假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据,若做出虚假陈述及提供虚假证据需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3、 按照规定在申请办理公证时预先支付公证费用;如因当事人原因中途撤回公证申请,公证已经办结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已经受理未办结的退还50%公证费; 

          4、 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5、继承公证办理完毕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后,如发现其它遗嘱足以推翻申请人提供的遗嘱的,继承人应当返还遗产。

遗嘱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遗嘱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据遗嘱人的生前意愿,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对继承人继承行为真实合法性的证明,使继承人取得继承的财产权利。

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提出继承请求的继承人,在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后有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偿还债务以继承的遗产为限。

风险告知: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员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如公证员经核实后仍不能证明遗嘱有效、继承法律关系真实合法的,公证处有权对该公证申请不予办理。

          

上述内容已阅(或已经宣读):

               公证当事人:

            二    年 月  日


公证谈话记录


时间:                               地点:

谈话人:                     记录人:

被谈话人:         住址:                联系方式:

公证事由:


问:你的身份及来意?

答:我是      ,我的     (关系)      (姓名)于      (时间)死亡,遗留              财产,我来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告知:根据法律及办证程序规定,你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证据,如因你陈述不真实或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失实,导致公证书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或引起其他纠纷的,责任将由你自己承担,并不退还已经预收的公证费用,这你清楚吗?

答: 


问: 根据我处的指派,为你办理公证的是公证员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你有申请公证人员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 

问:       (被继承人)是何时何地因何原因死亡的?

答: 

问: 被继承人的婚姻情况 (有几次婚姻?)如何?有无配偶、是否健在、何时结婚?

答: 


问: 被继承人的父母情况,现在是否健在,有无养父母或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答: 


问: 被继承人共有个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遗腹胎儿)?

答: 




问: 被继承人的子女中有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的代位继承人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而产生的代位继承人?

答:


问: 除了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外,是否存在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和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

答:

问: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我们上述所问的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继承权,你有否遗漏或隐瞒了继承人?

答: 


问: 继承人中有无依法丧失继承权的人?有无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继承人?

答: 


问: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中有无死亡的?什么时间死亡的?有无转继承人?

答: 



问: 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如何?(包括该财产的数额、来源、坐落等)

答:




 

问: 上述财产有无共有人?如果该财产存在共有人则应先分割出他人的份额后再继承,例如夫妻共有、家庭共有、朋友之间的共有等。(如果有共有人,如何分配?有否订立分割协议?)

答: 



问: 上述遗产是否设定了抵押、典当或被查封、扣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答: 


问: 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过遗嘱?是否与他人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

答:

问:遗嘱的形式?如何得知遗嘱的存在?

答: 

问:被继承人生前共订立几次遗嘱,分别采取什么形式?

答:

问:继承人对此遗嘱是何意见?

答:

问:继承人中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答:

问: 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果有,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首先清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你是否清楚?

答: 

问: 被继承人生前有无其他依靠其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果有,是否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答: 


问: 你们是否愿意按此遗嘱来处理遗产?

答: 


问: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办理继承公证后,你可持公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接受、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手续。如有其他遗嘱高于此遗嘱效力,或者遗嘱人生前曾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当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你应无条件将多占的继承所得归还权利人。你是否清楚这种后果?

答: 


问: 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

答: 


问: 上述陈述是否你的真实意思,有无受他人胁迫?

答: 


问: 请你仔细校对一下笔录,以上记录与你所述是否一致,如一致请签名,如果不一致可以要求我修正后再签,若不识字可以要求我将笔录读给你听,你理解校对后再签名?

答: 


三、公证书参考样本:

公  证  书

(200X)X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刘XX,女,1952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326。

被继承人:张大福,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市XX区。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

申请人刘XX因继承被继承人张大福的遗产,于2006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经查,申请人刘XX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 被继承人张大福于2003年XX月XX日在XX市因病死亡。

      二、座落XX市XX区XX镇XXX街XX号(XX市房地产证:X房地证字XXXXXX号)房地产系张大福与其配偶刘XX婚后取得的共同所有财产。

      三、被继承人张大福生前曾在本处订立公证遗嘱,指定由其配偶刘XX继承上述财产中属于其所有的财产份额。

四、被继承人张大福生前生育子女张XX,未曾收养子女,张大福的父亲张XX先于其死亡,母亲黄XX仍生存,张XX、黄XX均非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五、 刘X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大福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

定,座落XX市XX区XX镇XXX街XX号房地产中的一半属于张大福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依其遗嘱指定由其妻子刘XX一人继承。


                     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OO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0X)X内民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刘XX,女,1952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326。

被继承人:张大福,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市XX区。


公证事项:遗嘱继承。

申请人刘XX因继承被继承人张大福的遗产,于2006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经查,申请人刘XX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 被继承人张大福于2003年XX月XX日在XX市因病死亡。

      二、座落XX市XX区XX镇XXX街XX号(XX市房地产证:X房地证字XXXXXX号)房地产系张大福与其配偶刘XX婚后取得的共同所有财产。

三、被继承人张大福生前生育子女张XX,未曾收养子女,张大福的父亲张XX先于其死亡,母亲黄XX仍生存,张XX、黄XX均非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四、黄XX、刘XX、张XX称被继承人张大福生前曾立自书遗嘱指定由其配偶刘XX继承上述财产中属于其所有的财产份额,黄XX、刘XX、张XX对此遗嘱的真实性均认可并自愿按其遗嘱内容分割遗产。

五、 刘X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大福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

定,座落XX市XX区XX镇XXX街XX号房地产中的一半属于张大福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依其遗嘱指定由其妻子刘XX一人继承。


                     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OO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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