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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及其运用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7 

党中央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勾画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蓝图,并在全国掀起了新农村建设的高潮。那么,公证与新农村建设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公证在新农村建设中究竟具有什么样的作用,我们应当如何充分运用公证手段来保障和推进新农村建设呢?笔者拟就此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新农村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迫切需要法律的保障和引导

“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笔者以为,新农村首先必须是一个和谐的农村:老百姓安居乐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稳定繁荣……只有在此基础上农村才可能真正发生人们所期待的新的变化,新的发展,新的繁荣。因此,新农村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二是和谐农村必须实行法治,依靠法律手段来得以实现。三是新农村建设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解放生产力,改革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

目前,新农村建设中涌现出大量的需要合理协调的问题:农民的利益关系,地方行政政策的适用,法律法规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农业技工的培养,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农村文化活动经费来源等问题层出不穷。如果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就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最终直接影响新农村建设的成败。笔者认为各种纠纷矛盾的产生,一个最基本的原因就是利益分配不合理或者说权利义务不对等。例如当前农村征地拆迁为什么纠纷多?因为老百姓认为补偿费用太少,安置的地段太差,而拆迁单位认为老百姓的要求太离谱;遗产继承为什么纠纷多?因为哥哥认为自己是老大,应该多分一点;弟弟认为哥哥没尽好赡养义务,应该少分;而姐姐认为我虽然出嫁了但同样具有继承权……所以说真正的和谐是建立在利益分配最大限度的合理和权利义务最大限度的公平的基础之上。在经济水平、文化水平尤其是法律知识相对落后的广大农村,人们非常渴望社会公平和正义,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尤为迫切。公证作为一项前置性和预防性的司法制度,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宣传国家法制,明确法律关系,确认法律事实,分清权利义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民事、经济依法有序流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从而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这恰恰与和谐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相吻合。所以公证所特有的“证明、服务、沟通、监督”的职能作用日益得到重视,公证迅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公证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同样在维护和促进新农村社会和谐中得到集中体现。

二、公证在和谐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公证机构之所以能够担当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任,是由它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公证处作为国家专门设立的法律证明机构,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促使各方利益包括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平衡,并依法对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法律上的证明,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一)通过公证审查,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纠纷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些重大的经济活动(如招商引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和重要的民事活动(如农民财产的的继承、赠与、遗嘱、委托等)都需要专门法律人士或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予以法律上的指导,否则就极容易因为自身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而导致合同、行为无效或有瑕疵,最后产生纠纷。而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要严格依法对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调查,从而确保合同或者民事行为的合法有效。因此公证又被西方学者形象地称为“重大经济民事活动的安全阀与过滤器”。

(二)通过公证沟通,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公证机构和律师不同,它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公平、公正地引导各方当事人平等地设定权利义务,消除误解和分歧,最终达到订立合同或者取得一致的目的。所以,公证相对来讲更容易取得各方当事人的信任,因此又被称做经济民事交往中的“润滑剂”。笔者曾处理过一个征地拆迁纠纷。在某市花炮文化城的建设开发过程中,曾有11户农民坚决不同意拆迁,拒绝拆迁人员对房屋进行勘测,与拆迁单位的关系十分紧张,甚至下雨的时候拆迁人员在屋檐下躲雨都不行。文化城没办法了,找政府解决。政府领导把任务交给了公证处,要求公证处协助把问题解决好。公证员用了几天时间逐户上门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宣传、解释国家相关的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后11户农民不仅都同意进行测量,并且自愿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经过强制拆迁程序。政府对公证处的工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通过这件事,笔者认为,公证机构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顺利地化解矛盾,其主要原因是能在中立的立场上依法设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理服人,顺和民意。另外,如果农村的基层政府在类似的重大活动中邀请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证机构提前介入,岂不是可以避免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发生吗?

(三)通过公证证明,有利于依法迅速处理解决纠纷

公证机构审查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后,对要证明的法律文书或事项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法律意见,并依法予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亦明确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公证机构正是基于上述规定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严把证据关,严堵漏洞关,从而避免了许多纠纷的发生。比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一般纠纷比较多,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合同本身有瑕疵,内容不完善或者有悖公平原则。二是此类合同一般履行期比较长,情况变化大。而通过办理公证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合同内容瑕疵而导致的纠纷争议,另一方面就算发生争议,纠纷也能得到快捷妥善的解决。

(四)通过公证服务,有利于依法推进各项改革顺利进行

农村的各项改革往往涉及到诸多复杂的法律政策问题,甚至很多改革都是在法律政策规定相对比较模糊或者滞后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没有不加以规范和引导,改革往往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如某林业区推行林权制度改革时,不少林农基于自留山管理难,砍伐难的原因,将其承包给林场经营或者将其入股组建股份制林场,山林租赁、买卖、承包……合同形式五花八门,不少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后来公证机构主动介入,对合同形式和内容均进行了规范,增大了对林农的保护,办理了一大批山林承包合同公证。许多年后,经公证的合同,纠纷普遍很少;而没有经过公证的,则出现了很多纠纷。因此,某林业局的领导最后的结论是:充分运用公证手段是林权制度改革成功的秘诀之一。

 (五)通过公证监督,有利于确保一些重大活动的依法进行

公证被誉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警察。笔者认为公证的监督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

1、现场监督。公证机构依法对开奖、拍卖、招标等现场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今年7月某市第十中学停止办学,该校1000多名学生将分流到5所不同的学校继续学习。对于这些农村的孩子来说,能否得到一个公平的学习机会很有可能影响到他们的一生。不少家长都担心分流过程中会不会有暗箱操作。因此能否妥善处理好分流事宜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教育局在公证处的建议下对学生分流实行了微机派位,通过计算机程序随机决定每个学生分流学校,并由公证处依法对此进行了现场监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对合同履行的依法监督。合同签订后能否严格履行是双方最担心的事。2003年据国家权威机构调查,我国合同履行率不到70%,由此产生了大量经济纠纷。而经过公证的合同由于被赋予了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一般都能够主动履行,即使发生一些纠纷,也能在公证机构的调解下解决。据我们抽样回访,经过公证的合同的履行率达到98.5%。同时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监督双方认真履行合同的有力手段。根据我国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以给付一定的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须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只须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强化公证意识、依法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做法律上的界定,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由于人们对公证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公证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还尚未得到普遍的认同,部分人对公证的运用仍存在一些认识误区:

1.花瓶论:有的人认为办公证只是走个过场,是种摆设,没有多少实际用处,老是抱怨公证程序复杂,你给我盖个章出个证明不就得了吗?

2.关卡论:认为办理公证是增加农民的负担,降低了办事效率,有的部门甚至认为办理公证削弱了自己的权力。

3.救火论:认为公证处是一个出色的纠纷调解员或者说消防员,事先不办理公证,一旦出现问题了,你得帮我解决好

上述认识误区的存在直接导致了三个结果:一是嫌麻烦不愿办公证;二是怕受约束或者怕影响自己的权威抵制公证;三是公证职能严重倒置,由预防纠纷变为事后救火。

作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切实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和方式,强化社会公证意识,尤其是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公证意识,从而构建广阔的公证服务平台是当务之急,大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引导:

1.从家庭和个人的层面加以引导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惟有无数个体和家庭的和谐才能换来整个农村的和谐。我们要善于引导农民自觉地运用公证的手段来理顺家庭成员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个人或者社会组织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比如说父母立遗嘱、父母和子女就赡养或者抚养问题签订协议、家庭财产的分割、继承和赠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伙、出国留学探亲访友求职……都可以通过公证手段来加以法律化。

2.从经济效益的层面加以引导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在进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集约化经营,兴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等各类经济活动中,要善于引导农民自觉运用公证手段来规范、管理和经营企业,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比如企业的组建、合并、企业的内部管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合同等等都可以通过公证来加以审查把关。公证机构要特别注重对农村企业的主动服务和跟踪服务,从而维护农村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转。

3.从政府管理决策的层面加以运用 党委政府是新农村建设的倡导者和具体决策的制订者,公证工作要真正介入新农村建设并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支持。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公证在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在一些重大经济活动和重点领域包括制订一些重大决策和推进一些重大事项时(比如说征地拆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土地使用权流转等)要引入公证程序,由公证机构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国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的,政府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办理公证,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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