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解“黑人”二十多年户籍之困
哈市居民张志刚、刘爱琴(二人为化名)夫妇结婚十多年都没有孩子,一九八七年的一天,张志刚所在工厂的职工赵秀兰(化名)捡到了一个女婴,该女婴身体瘦弱,好像有病,当时张志刚夫妇都已经五十多岁了,盼孩子心切,就把这个遗弃的女婴报回了家,取名张晓婷,小名叫婷婷。在张志刚夫妇的悉心照料下,小婷婷健康成长,正像她的名字一样出落的婷婷玉立。可是烦恼也随之而来,由于是捡来的孩子没有户口,婷婷上学都是交议价的学费,由于没有户口,毕业都成问题,更别说上大学。小的时候不懂事,不知道自己是“黑孩子”,生活还好,随着婷婷慢慢的长大,她不停的追问父母自己为什么没有户口,才知道现在的父母是自己的养父、养母,自己是个被捡来的“黑孩子”,婷婷不敢和同学们交往,因为同学们鄙视她,说她是个没有户口的“黑人”,每当听到同学们的议论,婷婷的心都碎了,她多么希望能像其他的孩子们一样无忧无虑的生活,不为自己特殊的身份而烦恼,每当夜深人静的时候,想起自己是个“黑孩子”,对自己未来的一切都不敢去面对,不能考大学,不能找工作,不能交朋友,想起同学们的白眼、冷嘲热讽、风言风语,她几乎已快崩溃了。有时跟养父母发脾气说:“当时不如你们不要我,让我饿死算了,把我养活这么大有什么用呢?”,孩子的话深深刺痛着两位老人。婷婷所处的困难不同于农村来城市打工的子女,原居住地开证明就能证明身份,她是根本就没有户籍。
二十二年过去了,如今婷婷已经长成了大姑娘,张志刚夫妇也已经七十多岁,他们还在为婷婷的户口奔波着。张志刚夫妇为解决婷婷的户口问题,多次找到公安和民政部门,后被告知需有公证书才能办理落户手续。2008年2月,张志刚夫妇和婷婷来到了哈尔滨市动力公证处。
哈尔滨市动力公证处认真审查了张志刚夫妇自一九八七年以来上报的各种报告、证明,走访了不少知情人。调查核实认为:张志刚夫妇无生育子女,收养事实自1987年至今已二十几年,现收养双方愿意从法律上确认这种关系,互尽义务,应当实事求是地处理,应属《收养法》实施以前的事实收养。
哈尔滨市动力公证处依据查明的收养事实,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的规定,为婷婷出具了收养公证,使婷婷的户籍问题得以解决,结束了婷婷二十二年的“黑人”身份。
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文件的规定,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事实收养,是指不符合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事实收养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因受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通过立嗣而形成的事实收养;二是由于私下收养弃婴而形成的事实收养;三是亲属之间出于某仲原因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事实收养。对于以上任何一种形式的事实收养,应视具体情况,从真正实现收养目的的角度出发,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确定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着重考虑:
(1)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形成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如果被收养人自幼与养父母生活,并在他们的抚养下长大成人,在生活中互相扶助,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即使双方未履行法律手续,也应确认其收养关系。
(2)要有充分的证据,并依法调查核实。
新《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以登记为准。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